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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组织召开结案研判会 认证证据资料真实性和合法性 ——某中医院擅自更改房子结构体系造成安全隐患一案的始末

发表时间: 2023-11-24 作者: 工程案例

  原标题:【以案说法】组织召开结案研判会 认证证据资料真实性和合法性 ——某中医院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体系造成安全风险隐患一案的始末

  5月24日上午,阿左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阿左旗城市执法局)组织召开了周某中医院擅自更改房子结构体系造成安全隐患结案研判会,阿左旗住建局质监站监督员、阿拉善盟恒基房地产公司项目部经理、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经理、王府街道乌日斯社区党组书记、当事人周某及其妻子杨某参加此次会议。

  首先阿左旗城市执法局政策法规人员就本案的依法受理、现场勘验取证、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组织召开听证等流程经过进行了详细汇报,并于2018年12月26日向周某送达旗城综罚字(2018)第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0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之规定责令周某恢复原状并处罚款五万元。

  当事人周某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19年2月18日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政府法制办于2019年2月20日依法受理了此案,认定阿左旗城市执法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周某对擅自改变的房屋建筑结构体系进行了恢复原状,并向会议提供了有资质证书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和质量检测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据资料。为严格办案程序,谨防办错案,阿左旗城市执法局就当事人周某提交的相关证据资料,会议现场提请阿左旗住房城乡建设局质监站监督员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具体指导意见:一是对当事人周某提交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予以认可;二是对当事人周某提交的工程设计变更单提出了异议:1.工程结构变更单的工程洽商记录没有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和日期,缺乏线.工程设计变更单涉及到结构变更,程序上必须要有图审机构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后方可认可,但是现在没有图审机构加盖公章,缺乏严谨性。

  ●该变更房屋所属开发商阿拉善盟恒基房地产工程部经理对原楼房设计情况及周某中医院地下室楼顶现浇板开洞施工全过程及原楼房设计结构进行了详细的解说,并对住建局质检人员提出的需图审机构加盖公章提出了回应:一是他对工程变更设计方案的补充明确表态无异议,同意接受;二是他认为只有涉及到改变房屋结构体系,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工程方需图审机构加盖公章进行确认,他认为当事人周某中医院地下室楼顶现浇板开洞施工工程不属于此情形,无需图审机构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随后,住建局质检人员对图审机构加盖公章一事给出了具体指导意见:首先,否定了阿拉善盟恒基房地产工程部经理提出的当事人周某中医院地下室现浇板楼顶开洞不属于变动房屋主体结构提议,并讲明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其次,就关于图审机构需加盖公章一事给阿拉善盟恒基房地产工程部经理给出了具体处理意见:由阿拉善盟恒基房地产工程部出具当事人周某中医院地下室现浇板楼顶开洞工程的设计方案及施工(加固)方案与原楼房图纸及设计方案相吻合,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说明,并加盖该工程部公章,也可予以认可。

  ●最后当事人周某明确表示对我局行政处罚无异议,愿意自觉履行该决定,且有明显的悔过表现。同时就自已的经济拮据为由向阿左旗城市执法局提出分期交付罚款的请求。政策法规人员结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答:认为当事人缺乏相关印证资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故不予支持当事人周某分期付款的请求,当事人也表示谅解。

  会后当事人周某根据住建部门提出的材料补充意见按要求对材料进行了完善,并一次性缴清了罚款。

  由于当事人周某未履行申报、审查、登记、备手续,存在擅自行为;加之楼板又是支撑在承重墙、梁等结构构件上,在我们的房屋中,楼板的重量、家具的重量等等,要通过楼板传递给承重墙、结构梁,再通过承重墙、梁传递给下层承重墙或者结构柱,再传递给地基,形成整个房屋的结构骨架,就像人体的骨骼,对于整个房屋,是决定安全的重要部分。由于当事人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必定对楼房产生安全风险隐患,从而对全体业主的公共安全形成潜在的影响,若不及时改善,相关居住人员的生命健康随时受到威胁,故责令当事人周某即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