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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观点 最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部分问题的最新答复!

发表时间: 2024-01-16 作者: 工程案例

  在建筑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有关问题的处理一直都是最广泛、最具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由于各种关系的复杂性,司法实践中会出现许多法律难以具体规定的情形,这导致很多当事人不知道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此前,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完善建筑业实际施工人司法解释及项目内部承包责任合法化》的建议,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答复,强调了其中的一些观点。

  最高院认为,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之所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作如此规定,其目的是保护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相对应,仅指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认定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对应的、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应当包括按照法律规定实行内部承包的人。

  在新的形势下,尤其是在《民法典》已经实施的背景下,有必要就涉及“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解释内容予以完善,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怎么样准确适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法律制度,研究怎么样衔接好司法解释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从而依法保护建筑企业及建筑工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至于建筑企业“项目内部承包责任制合法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似可适用200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公司法》。该法规定“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的,除遵守本法规定外,发包方和承包方、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务院2011年修订的《全民所有制工业公司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就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作了具体规定,而且该条例参照适用于建筑企业。

  虽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业内部承包未作直接规定,但既然称内部承包,则内部承包人应属于建筑企业的工作人员。怎么样来判断与认定“部承包人”与建筑企业是不是真的存在合法劳动关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文件。

  只有如此,才能依法保护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并防止一些建筑企业以“内部承包”之名行转包、出借资质(挂靠)之实。当然,“内部承包”人与普通员工的认定标准是否应当有所区别以及如何区别,需要总结实践经验并与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