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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

    发表时间: 2024-01-08 作者: 产品中心

产品说明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五水共治”办公室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徐志荣、卓明、朱颜、刘长军、王浙明、姜骏、牟永铭、姚轶、李倩倩、梁勇、程江、沈维维、姜广萌。

  推进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是提升水环境质量的关键举措,是防止水质反弹的治本之策。对美丽浙江、美丽中国先行示范区、高水平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具备极其重大的支撑作用。我省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存在着排查、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基础要求不统一。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各设区市可根据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实际的需求,提出更高的建设与管理要求。

  本部分规定了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的术语和定义、缩略语、根本原则、建设内容和工作流程、基本要求、管理要求和运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和规范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评估与验收以及运行维护管理要求。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41)DB33/T 2450.2 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技术规范 第2部分:排查

  (42)DB33/T 2450.3 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技术规范 第3部分:设计与施工

  (43)DB33/T 2450.4 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技术规范 第4部分:评估与验收

  (44)DB33/T 2450.5 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技术规范 第5部分:运行维护

  (注:建设范围内基本实现污(废)水“应截尽截”、“应处尽处”,雨水和污(废)水“应分尽分”。)

  具有相同或相似类型、功能或用地性质,在空间或排水分区上具有一定连续性的区域。

  (注:根据用地性质、定位并结合部门职责可划分为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类、生活小区类和其他类三大建设单元。)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来源:GB/T 31962—2015,3.3,有修改]

  将雨水和污水分开的排水体制。雨水和污水各自通过独立的管道输送,进行排放或后续处理的排污方式。

  将被污染的水和未污染或低污染水分开的排水体制。通过对污(废)水的分质输送和处理,减少外排污染物量,降低水处理的成本。

  将工业企业排放的不一样的种类污水分别通过独立的管道输送,并采用不一样的工艺做处理,以便于针对特定污染物进行专门去除,避免稀释排放。

  将雨水或处理后的污水排放至水体或公共排水设施的构筑物。按照排放雨水和污水可分为排污口和排水口。

  直接或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海洋排放污(废)水的口门。

  管网服务范围内敷设现有管道长度与按规划应敷设的管道长度的比值。其计量单位通常以百分数表示。

  指一定区域内排水管道分布的疏密程度。通常以排水管道长度与区域面积的比值来表征。

  管道结构本体遭受损伤,影响强度、刚度和常规使用的寿命的缺陷。如裂缝、破裂、变形、腐蚀、错口、脱节、起伏、异物穿入等缺陷。

  导致管道过水断面发生明显的变化,影响畅通性能的缺陷。如沉积、结垢、障碍物、浮渣、倒坡等缺陷。

  依据管道结构性缺陷类型、严重程度、数量以及影响因素计算得到的数值。数字越大表明管道修复的紧迫性越大。

  依据管道功能性缺陷的类型、严重程度、数量以及影响因素计算得到的数值。数值越大表明管道养护的紧迫性越大。

  指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专门处理其他单位的工业废水、或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内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作为工业集聚区配套设施的污水处理厂。

  5.1规划先行。按照县(市、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规划和相关计划要求,统筹推进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内容。

  5.2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形地貌特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区域功能定位等,采取对应的建设方式和工程措施。

  5.3质量优先。合理的安排建设时序,进度服从质量,加强排查质量、材料的品质、实施工程质量和验收质量等把关,确保建设成效。

  5.4全域覆盖。规划区域范围内应成片、连片推进“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作,实现建设区域全覆盖。

  5.5协调配合。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共享信息,相互配合,综合施策,形成合力。

  5.6持续提升。建设完成后应强化运行维护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健全运行维护机制,确保建设成效持续发挥作用。

  6.1.1 以“源—网—厂—口—河”为有机整体,系统全面的推进全域“污水零直排区”排查、设计与施工、评估验收和运行维护工作。

  6.1.2 源,为污(废)水的产生源,包括但不限于排水户和生活小区。涵盖用地红线范围内相关预处理设施、内部排水管网等。解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问题:

  6.1.3 网,为污(废)水、雨水等收集和输送载体,即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泵站等。解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问题:

  ——查清排水管网结构性缺陷、功能性缺陷,明确修复指数和养护指数,推进修复和养护工作;

  6.1.4 厂,为污(废)水、雨水等处理设施,即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等。解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问题:

  6.1.5 口,为入河(海)排污口、入河(海)雨水排放口。解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问题:

  6.1.6 河,为环境水体的统称;包括江、河、湖、海和相关干流、支流以及建设单元内部的沟渠等。

  7.1.1 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水系统;直排式合流制管网应开展雨污分流改造。

  7.1.2 污(废)水不应进入雨水排水系统。雨水集水井设置“禁止倾倒垃圾、污废水”等标识。

  7.1.3 雨水回收利用系统应符合 GB 50400 有关法律法规;回收利用管道上应采取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标识措施。

  7.1.7 工业公司或工业园区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时,应符合 GB 8978、GB/T 31962、相关行业标准及 DB33/887 等有关法律法规。

  7.1.8 生活小区类和其他类中污(废)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时,应符合 GB/T 31962 和相关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直接排入环境水体时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要求。其中:

  7.1.10 生活小区类和其他类中隔油池、降温池、化粪池、沉淀池、放射性废水衰变池、接触消毒池等预处理设施应满足预处理需求。其中:

  ——隔油池、降温池、化粪池、沉淀池应符合 GB 50014 和 GB 50015 有关规定;

  7.1.13 排水管道的材质应根据输送介质、压力、环境、气候、水温、土壤和敷设方法等要求综合确定。

  7.1.15 架空管道应有标识和着色,符合 GB 7321 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管道着色符合 CJ/T 158 有关规定。

  7.1.16 清扫井、检查口、检查井的设置位置和数量应满足检维修要求,符合 GB 50014 和 GB 50015等有关规定。

  7.1.18 城镇污水处理厂向环境水体排放时应符合 GB 18918 和 DB33/ 2169 等要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向环境水体排放时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及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浓度。

  7.1.19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应符合 CJJ 60、HJ 2038、DB33/T 1213 等规范要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可参照执行。

  7.1.20 入河(海)排污口应满足 SL 532 以及有关标准等有关规定。

  7.2.1 充分的利用已有的基础数据、成果等,如行业主管部门 GIS 数据信息、工程图纸等;按照“点、线、面、网”相结合的方式,连片、成片开展排查工作。

  7.2.2 遵循“无遗漏,无盲点”要求,做到应查尽查,确保排查准确、到位、全面。

  7.2.3 所获得的排查数据应真实、准确;宜建立规范化的数据库存储系统,以便于自查、复查、核查和加以运用。

  7.2.4 以现场踏勘方式为主,如排水户入户调查,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入河(海)排污口等现场踏勘调查;管网等隐蔽工程以采取对应技术方法开展,如 CCTV、QV、声纳检测、染色实验等。

  7.2.5 排查成果、设计施工、预算造价应保持对应关系,确保“排查、设计、施工建设、评估、运维”环环相扣,形成闭环管理。

  7.3.2 截流式合流制管网有序推进雨污分流改造;短期内没办法完成改造的,应加大 CSO 管控,并符合GB/T 51345 规定的要求。

  7.3.3 设计时宜考虑初期雨水收集、雨水调蓄、水弹性城市等设施,可参考 GB 51174、《浙江省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试行)》和《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等有关规定。

  7.3.4 设计时宜考虑排水水质、水量监测及远程调控条件等智能化设备设施的布局,可参考 CJJ/T 120有关规定。

  7.3.5 工程设计时应参考《浙江省城镇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验收评分标准(试行)》《浙江省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及评估验收规程》《浙江省全方面推进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 年)及配套技术要点》《浙江省镇(街道)“污水零直排区”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要求。

  7.3.7 重污染行业工艺废水管线(如涉第一类污染物等)明管敷设或架空敷设,并应满足防腐、防渗漏等要求。有条件的普通工业企业可推进明管敷设。

  7.3.10 选择成品化粪池、检查井、隔油器应满足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要求;化粪池符合 GB/T 39549、JC/T 2460、CJ/T 489 和 CJ/T 409 等要求,产品规格容积应满足设计需求。隔油池设计和处理效果应符合 HJ 554 等相关要求。

  8.1.1 档案应涵盖“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全过程,包括建设前、建设过程和建设后等相关管理、技术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规划方案,包括县(市、区)规划报告、特殊区块“一点一策”方案等资料;

  8.1.2 归档资料应真实和完整。其中,工程技术资料档案管理符合 GB/T 50328 的有关法律法规;采用电子文件载体形式归档的,宜符合 GB/T 18894 的有关规定。

  8.1.3 宜以建设单元为基本单位档案编制成册;镇(街道)、县(市、区)可整合相关图、表、册,形成“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的基础档案数据库。

  8.1.4 应根据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抽查、督查、评估等中发现的问题情况,及时来更新和完善“污水零直排区”相关档案数据库。

  8.2.1 按建设单元、镇(街道)、县(市、区)逐级开展验收工作。其中,建设单元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开展验收工作;镇(街道)、县(市、区)由县(市、区)、设区市治水办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复核验收工作。

  8.2.2 验收人员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治水办、技术专家以及参与排查、建设和运行维护的相关单位等组成。

  8.3.1 应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评估工作,对建设情况、成效等进行系统调查、分析和综合评价。

  8.3.2 以县(市、区)为单元,整体开展评估;有条件的镇(街道)、建设单元也可开展评估工作。

  8.4.1 建立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统计制度,定期向省治水办上报建设情况,对已建成的城镇“污水零直排区”进行成效跟踪。

  8.4.2 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情况应适时以报告、公告、蓝皮书等形式向社会发布。

  9.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运维”的原则,明确相关运行维护责任主体。

  9.2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支撑,各方共同参与的运行维护体系。有条件的,可采用县(市、区)整体统一运行维护。

  9.3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职责明确、分工清晰、运行维护要求定量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污水零直排区”相关设施正常、高效运行,设施设备完好。

  (2) HJ 978—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

  (3)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建城函〔2014〕275号);

  (5)浙江省城镇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验收评分标准(试行)(浙建城发〔2019〕193号);

  (6)浙江省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及评估验收规程(浙环函〔2019〕337号);

  (7)浙江省全方面推进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及配套技术要点(浙环函〔2020〕157号);

  (8)浙江省镇(街道)“污水零直排区”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浙治水办发〔2019〕23号);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