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产种苗处理法令

发布时间:2023-08-14     作者: 行业动态

 

  (1998年8月2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 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批改 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次批改 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次批改)

  第一条 为维护和合理运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种苗出产、运营处理,保证水产种苗质量,避免疫病传达,维护出产者、运营者和运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业持续健康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他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法令所称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增)殖出产的原种、良种和苗种。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苗选育、出产、运营、运用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恪守本法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分树立的水产种苗检测组织,担任水产种苗的查验、检疫作业。

  第五条 公安、交通运输、商场监督处理、水利、生态环境、海关等部分,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水产种苗的监督处理作业。

  第六条 对在水产种苗检测和原种及良种选育、科学研究、技能推行、出产运用以及资源维护等方面获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许有关部分应当给予赞誉、奖赏。

  第七条 水产种质资源受国家维护。省渔业主管部分应当有计划地树立水产种质资源天然生态库、维护区、种苗繁育系统和水产种质检测系统,并依据水产饲养开展的需求以及各地自然条件和种质资源特色,拟定省级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的建造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分应当依据全省的一致规划,结合本地实践,有计划地树立水产种苗繁育系统和水产种质检测系统。

  第八条 水产原种、良种、杂交种和国(境)外引入种由省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担任初审,报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报国务院渔业主管部分赞同。未经审定赞同的水产种类、国(境)外引入种,不得推行。

  第九条 水产种苗应当契合国家种质规范或许职业种质规范;没有国家规范或许职业规范的,应当拟定相应的当地规范。

  经济杂交的亲本有必要是纯系集体。对可育的杂交种及其苗种,不得作为繁衍亲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可育的杂交个别或许经过生物工程改动了遗传性状的个别及其子孙投进天然水域或许人工构成的大中型水体。

  饲养可育的杂交个别和经过生物工程改动遗传性状的个别及其子孙的场所,有必要采纳阻隔办法,避免种苗逃逸。

  从国(境)外引入或许向国(境)外输出水产种质资源,应当经省渔业主管部分审阅赞同,报国务院渔业主管部分赞同。

  第十二条 水产种质资源库、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等水产种苗出产系统实施专业化出产和运营。

  原种场应当依据全省的一致规划,收集、收拾、保存、开发和运用水产养(增)殖目标的原种,保证原种质量,为良种场和苗种场供给原种亲本。

  良种场应当引入原种和经过审定的良种,繁育后备亲本或许子一代良种亲本,供给苗种场。

  苗种场应当从原种场或许良种场引入亲本或许后备亲本,繁衍和培养苗种,不得自行选留亲本。

  第十三条 各类水产种苗场有必要严格实行水产种苗出产技能操作规程,出产的种苗应当契合种质规范。良种场、苗种场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定时替换亲本。

  建造项目的选址应当避开国家级、省级原种场、良种场的水面或许种质资源库。国家建造确需征用的,应当按照国家土地处理法令、法规的有关规则给予相应的补偿。

  《水产种苗出产答应证》(以下简称答应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分核发。

  第十六条 从事水产种苗出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分请求收取答应证。

  (四)有与水产种苗出产相习惯的专业技能部队,有合格的专职水产种苗查验人员。

  第十七条 渔业主管部分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答应或许不答应的决议。对不予答应的,应当阐明理由,并奉告请求人有请求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力。

  第十八条 水产种苗出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答应证答应的种类和年限从事出产。需求改动出产种类的,应当处理改动手续;期满需求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内提出延期请求;在有用期限内中止出产的,应当处理刊出手续。

  第十九条 水产种苗出产单位和个人有必要树立技能资料和档案处理制度,对原种及亲本引入时刻、运用年限、繁衍、筛选、更新等状况具体记载保存。原种场、良种场供给亲本或许后备亲本,应当向用户供给有关技能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运营的水产种苗有必要契合种质规范,并附有质量合格证明。

  第二十一条 水产种苗出产单位和个人在出售种苗前,有必要对种苗进行查验,并为合格种苗出具质量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经查验不合格的种苗,不得出售。

  第二十二条 从省外调入水产种苗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或许本省有关规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分申报,经水产种苗检测组织查验、检疫,并出具合格证和检疫证书后,方可出售和运用。

  第二十三条 水产种苗检测组织应当对受检种苗及时进行查验、检疫。经检测不合格的水产种苗,应当签发处理通知书,并监督实行。

  当事人对检测成果有贰言的,能够向上一级渔业主管部分请求复检。上一级渔业主管部分应当在接到复检请求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复检。

  第二十五条 水产种苗出入境的查验、检疫,按照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实行。

  第二十六条 推行未经审定赞同的水产新种类、国(境)外引入种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给运用者构成丢失的,当事人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第二十七条 违背本法令第十条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则予以处置:

  (一)将可育的杂交种及其苗种作为繁衍亲本的,吊销其答应证;构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可育的杂交个别和经过生物工程改动了遗传性状的个别及其子孙投进天然水域或许人工构成的大中型水体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饲养可育的杂交个别和经过生物工程改动遗传性状的个别及其子孙的场所未采纳阻隔办法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未获得答应证从事水产种苗出产的,责令中止出产,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生意、租借、转让答应证、检疫证书的,收缴其答应证、检疫证书,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因出产环境或许人员等发生变化,经查看不再契合获得答应证的条件,又不按照渔业主管部分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许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改动出产种类未处理改动手续或许有用期满未处理延期手续,持续从事出产的。

  第三十一条 违背本法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则的,责令其中止运营、出产,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给运用者构成丢失的,当事人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第三十二条 违背本法令第二十二条规则的,没收其悉数种苗;构成疫病传达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渔业主管部分或许水产种苗检测组织作业人员在法令活动中,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本省一致制发的行政法令证件;因违法行政给当事人构成丢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置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既不请求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实行行政处置决议的,作出行政处置决议的部分能够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第三十五条 回绝、阻止渔业主管部分或许水产种苗检测组织作业人员依法实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治安处理法令、法规的规则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六条 渔业主管部分或许水产种苗检测组织作业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许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原种是指取自形式种收集水域或许取自其他天然水域并用于饲养出产的野生水生动物种,以及用于选育种的原始亲本;

  (二)良种是指成长快、抗逆性强、性状安稳和习惯必定区域自然条件并用于饲养出产的水生动物种;

  第三十八条 检测费的收费规范,由省渔业主管部分会同省财务、开展变革部分提出定见,报省人民政府批阅。